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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查机构和复查申请

时间:2013-06-21 作者:芷泉 点击:

  一)复查机构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律师协会应设立会员处分复查机构,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。复查机构应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。业内人士包括:执业律师及司法行政人员;业外人士包括:法学界专家、教授;司法机关有关人员。复查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,副主任委员、委员若干,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。
  惩戒委员会原参加调查决定人员不能再作为复查机构的组成人员。
  复查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:
  受理复查申请;
  审查申请复查事项;
  作出复查决定;
  其他职责。
  二)复查申请
  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,可在接到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机构申请复查。申请复查的会员为申请人。申请人必须是不服惩戒 委员会原决定的当事人,即被投诉的会员。
  申请人申请复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  该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惩戒委员会作出的;
  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尚未实际执行的;
  申请复查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、事实和证据;
  申请复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。
  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,内容包括:
  申请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单位、地址及电话等;
  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名称;
  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、理由、证据和要求等;
  申请复查的日期;
  惩戒委员会决定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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